2005年7月25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    债务人已死亡,这钱还能收回吗?
    曹先生问:被告向原告(我爸爸)购买梗米,计款43319元,期间,被告付款7570元,原告又从被告处拉回一部分米,折合人民币18656.4元。至今,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092元,虽经原告多次催讨,被告至今未付,原告向法院提出上诉后,胜诉了,但到2003年上半年还拖欠原告5000元未付,原本说好同年的10月归还,可是同年的7月被告因病去世,后来多次去法院催款,可是至今拖欠的5000元还没有付。咋办?本报作答:《继承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,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。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,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。因此,案例中所述的5000元未清偿债务是否能够受偿,取决于被告所遗留的遗产的实际价值及是否还有欠税和其他债务。
    
    我是否应申请财产保全?
    罗女士问:我在2005年6月起诉某公司,要求其支付货款11万元。目前该公司因亏损已停止业务。据我所知公司还有价值约20万的货物。请问我是否应申请财产保全?
    本报作答: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规定: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,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,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,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;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,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,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;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,驳回申请。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,对情况紧急的,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;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,应当立即开始执行。第九十三条规定: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,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,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。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,不提供担保的,驳回申请。第九十四条规定: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,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。因此,申请保全的范围大致与执行标的相当,担保方式为金钱担保,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。